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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诈骗的刑事控告攻略

(原标题:经济诈骗的刑事控告攻略)

在我国,严禁公安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,加之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之间存在模糊地带,导致实践中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类刑事控告立案侦查持谨慎态度,甚至令人有一种“立案难”的感觉。近期,我们的一位客户就遇到了类似情况。

该客户在遭受经济诈骗后,自行到公安机关控告时,被告知属于经济纠纷不予受理,后来委托我们代理控告。我们接手案件之后,指导客户重新收集、固定、梳理该案的全部证据,重新撰写刑事控告书,带领客户到公安机关控告、交涉,并持续跟进,近日公安机关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。

在本文中,我们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并结合我们代理刑事控告的经验,对经济犯罪的刑事控告做一些总结,供有需要的人士参考。

一、罪与非罪的界定

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,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是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”。公安机关只有在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,才会对控告人的刑事控告予以立案侦查。因此,在确定是否控告之前,首先要分析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

以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以“谈朋友”、“奔结婚”为名实施诈骗的案件为例,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着暧昧关系、“恋爱关系”、甚至发生过性关系,一方向另一方“借钱”之后“欠钱不还”的,究竟是刑事诈骗还是借款纠纷?这是当事人在决定是否刑事控告之前必须要确定的问题。在此类案件中,罪与非罪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,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,那么可以提出刑事控告,否则提出刑事控告无意义。

值得说明的是,在进行罪与非罪的界定时,应该以证据能够认定的事实为前提,换言之,应该根据证据能证明的事实来分析罪与非罪,对于没证据证实的相关事实应该不予考虑

二、控告材料的准备

刑事控告材料包括刑事控告书和相关证据材料。

1.收集、固定和梳理相关证据材料。如前所述,公安机关是在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”的时候才会立案侦查,因此控告人有必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“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”,而不能一味要求公安机关去“调查”。此外,对于相关事实不能停留在“口说”,而应该收集、固定相关证据材料,并且围绕相应罪名的犯罪构成梳理、排列相关证据,不应该简单粗暴地把资料推给公安机关整理。

以常见的以“谈朋友”、“奔结婚”为名实施诈骗的案件为例,控告人应该提供转账凭证、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证据(如聊天记录)等等,以证明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诈骗控告人的财物。此外,还应该将证据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梳理,列明证据证明的内容。

2.刑事控告书。刑事控告书并没有固定的格式,根据我们的经验,控告书中关于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的陈述应该详略得当,重点围绕涉嫌的罪名的犯罪构成来展开,对于影响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相关问题应该陈述清楚,并做到言之有据。此外,罪与非罪存在模糊地带的行为,如果控告人认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,应该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证,亦可以附上类似案件的刑事判决书、相关文章作为论据。

值得说明的是,控告材料必须客观真实,捏造事实、伪造证据的,需要承担法律责任。

三、确定有管辖的公安机关

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,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,立案侦查。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各类犯罪的管辖做了相关规定,以下以经济诈骗犯罪为例,进行介绍:

1.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。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,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。

2.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。犯罪行为发生地,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、开始地、途经地、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;犯罪行为有连续、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,犯罪行为连续、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。犯罪结果发生地,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、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、藏匿地、转移地、使用地、销售地。

3.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、经常居住地。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。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,但是住院就医的除外。

4.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,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。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。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,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在地。

5. 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,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,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,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,犯罪过程中被告人、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,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

以上,就是我们关于刑事控告第一步的一些总结,之所以说是第一步,是因为刑事控告是一个系统工程,并非把控告材料递交到公安机关就“一劳永逸”,还需要持续跟进、沟通,如果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,还可能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、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、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,限于篇幅,不一一详述。

作者:邓世运律师团队

邓世运律师,北京市炜衡(广州)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网络犯罪刑事业务部主任,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、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。拥有十余年律师执业经验,主攻网络犯罪、经济犯罪的辩护和刑事危机的合规应对。

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:刑事律师邓世运 发表,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,不代表网站观点,未经许可严禁转载,违者必究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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